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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章
信息來源:核昌公司       作者:核昌公司       發布時間:2023-11-06 14:40:51       閱讀次數: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權力和責任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調處置機制,及時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完善安全生產信息基礎設施,合理規劃信息資源,建設相關信息系統,綜合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化手段,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監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根據檢查情況分析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并落實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措施;

(五)執行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六)按照規定報告事故情況,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的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七)對礦山、金屬冶煉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實施監督核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對于涉及多個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互相配合,組織開展聯合檢查,避免重復檢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聘請專業技術檢查員或者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參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任社會監督員。

社會監督員可以向聘任單位提出對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建議和意見,提供有關違法行為和風險隱患的問題線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社會監督員反映的批評、意見、建議和提供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辦理并予以反饋。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和服務機制,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家、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支撐和咨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并依法歸集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七個工作日內應當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對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或者許可被暫扣、吊銷期間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有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證書行為的;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后,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或者逃避執行的;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及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三)檢查中發現可能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及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相關工作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范圍。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第四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舉報的接收、核查、處理、移送、回復等處置流程,及時處理舉報并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和個人信息。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而且易發現易處置、專業要求適宜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經評估不適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的,由省人民政府決定收回。